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及其上级部门提出意见或要求。
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采用书面审查、调解、听证处理三种方式。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同一事件只能申诉一次。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1名、职能部门负责人3名、教师代表1名、学生代表1名、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1名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对一般申诉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调解、沟通无效者及时提请申诉委员会,通过书面审查、调解、听证方式处理。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如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系别、班级、学号、联系电话等。委托代理的,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及与申诉人的关系;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
(三)申诉要求,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四)申诉理由,写明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陈述理由;
(五)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之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问题的大小,5日内决定是用书面审查方式、调解方式还是听证处理方式受理。
第十四条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或调解处理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若启动听证方式处理申诉的,应按第五章的有关办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的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诉进行甄别,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不当,做出变更处理决定的建议,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查通过,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或在学校布告栏公示;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经过书面审查或调解还不能解决的学生申诉案件必须启动听证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听证可以采用公开和不公开的方式。涉及学生隐私和学生申请不公开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申诉,申诉人的资料应予以保密和不公开。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遵守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项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申诉人签名。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交申诉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委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