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影响期以及处分的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影响期:
(一)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12个月;
(五)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且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处分影响期的起算时间,以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学生在处分影响期期满后,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学校对在受处分期间表现好的学生,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八)学生毕业时其处分仍在影响期内的,表现好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申请,经二级学院、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本学期各种评优评先和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原享受的各种奖助学金停发),待处分影响期解除后方可享受各种评优评先和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赔偿。
(三)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只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凭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表现证明,学校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毕业证书;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网络有关规定和学校关于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等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二)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二条 藏匿、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或参与非法团体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制作、收看、传播、复制、藏匿、贩卖非法的书刊和非法的音响制品,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威逼、恐吓、诽谤、调戏、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冒领他人汇款、包裹的,按偷盗论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各种形式、手段诈骗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条 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事件的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持械斗殴、结伙斗殴、提供伪证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结伙斗殴、持械斗殴,从重处分;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不论赌资多少,没收赌资、赌具,并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的为首者、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酗酒者,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酗酒滋事引起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酗酒者引起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等安全管理规定者,视其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使用各种明火器具(如酒精炉、煤油炉等)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如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气设施设备、通迅网络设施、电源线、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加重处分;
(四)因违章用电、用火等引起火灾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洗澡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犯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屋居住,或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严禁男女学生互串寝室,如不听劝阻,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寝室内燃点蜡烛等照明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视其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犯罪嫌疑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留异性在宿舍住宿或在异性宿舍住宿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乱泼水、乱倒饭菜、堵塞下水道,影响公共卫生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因在宿舍进行娱乐活动(唱歌、跳舞、演奏乐器、拍球、踢球、打牌、下棋等),开放音响设备,高声喧哗,猜拳等,影响正常秩序,干扰他人学习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除收缴器材外,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宿舍内饲养宠物,除没收宠物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翻越围墙和爬壁入内的,视其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故意破坏宿舍楼内设施、设备的学生,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还应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宿舍楼内推销商品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调换寝室的,无正当理由拒绝他人入住或强迫他人搬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本条第一款处分再次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受本条第二款处分再次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受本条第三款处分再次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经教育劝阻无效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凡在各种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和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反考核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核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故意撕毁或销毁试卷、答案或考核材料的,视其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提供信息,反映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
(二)违纪行为的组织者或纠集校外人员违纪的;
(三)屡教不改的;
(四)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其它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牵头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由相关部门或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交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相关部门或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经学生处、分管院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认定违纪的学生的处理和处分意见,相关部门应在10日内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意见后10内按照程序审核报批。
第四十条 学生处分的最长追溯期,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相应处分的影响期一致,超过最长追溯期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