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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21年09月26日 来源: 【字体:

为了维护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增强学生纪律观念,规范请销假制度,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接受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都应自觉遵守学校的纪律,辅导员(班主任)和考勤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对学生进行公正、实事求是地考勤,不得弄虚作假,考勤记录应准确无误。

第二条  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实训、劳动、升旗、出操、集会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向辅导员(班主任)书面请假或递交医务部门出具的病假条。凡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视为旷课。

第三条  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应认真履行请假手续。凡请假在1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请假2至10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二级学院领导审批;10天以上,15天以下,由辅导员和二级学院领导签注意见,报学生处审批;15天以上由辅导员、二级学院领导签字,由学生处审查和签注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假条必须按要求交辅导员处存查)。未经批准离校(或不出勤)者,均视为旷课。

第四条  凡一天以上请假者必须报宿舍管理员处登记,以备夜间清查。

第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者,应尽快向辅导员(班主任)口头请假并补办请假手续。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第六条  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天数与请假天数合并计算,按请假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七条  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及时向准假部门履行销假手续。请假离校凡未按时返校者均视为旷课。

第八条  学生一学期请假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学生一学期请假或缺课累计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时,各二级学院应将该生有关材料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报送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离开学校,实行外出备案制度。离校前需将前往地点、同行人员、何时返校、安全措施等以书面形式经辅导员同意,并在宿舍管理员处备案后方可离校。离校学生必须按作息制度要求按时返校。

第十条  迟到、早退以上课铃声为准,5分钟后进入教室的记迟到;在下课前离开教室的记早退。3次迟到或早退折算为一个旷课学时。  

第十一条 学生的考勤记录是对学生进行系统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各类考勤均需专人专管,任何人不得借任何理由擅自涂改、撕毁,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学生处将采取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二级学院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自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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