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定认真做好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通知》(渝教财〔2015〕10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教财发〔2017〕10号)等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学校根据当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人数和申请学校助学金的具体人数确定后下发各教学系。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筹资设立,用于补充解决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外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困难。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按月发放。将享受学校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等,其中一等每年4000元/人;二等每年3000元/人;三等每年2000元/人。
第五条 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3.遵守法律、法规,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4.学习勤奋,表现好;
5.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学校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家庭贫困学生,可同时申报学校学生助学金。
第九条 各教学系负责对本系申请学校助学金的学生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享受学校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然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综合各教学系所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再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并将提出学校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一条 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最终形成学校助学金资助名单。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助学金发放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管理。通过饭卡、储蓄账户、银行卡等方式,将学校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确保学校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十三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各教学系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标准,程序完善,不得在评定学校助学金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已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受处分、留校察看、被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应自下月起予以停发学校助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