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之初,学校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求,预设勤工助学岗位,填写申请书,递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向全校发布。临时岗位根据需要,不定期发布。
第三章 岗位的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生活俭朴,勤俭节约。
2.思想品质好,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3.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4.责任心强,符合该岗位工作要求。
5.身心健康,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发布,由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需求,用人部门实施招聘,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有勤工助学意愿的学生,在学校网站下载《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参加应聘,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条 各用人部门要及时与所录用的学生签订《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与酬金发放
第十一条 各用人部门要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各用人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工作,应限于课余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课,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用人部门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勤工助学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勤工助学工作的,需提前两周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各用人部门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发放酬金。能够正常完成岗位任务的,全额发放酬金;没有认真完成岗位任务的,酌情扣发其酬金;没有认真履行责任的,无故单方面终止勤工助学工作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费用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七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600元/月。临时岗位按20元/小时计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