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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及先进称号评定奖励办法
作者:佚名  日期:2021年09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第一条  为鼓励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用于表彰奖励在评定学年度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学生先进称号用于表彰奖励在评定学年度表现优异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3.遵守法律、法规,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无纪律处分;

4.学习勤奋,综合表现好;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6.评定学年度无补考课程,无重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不纳入考核),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前1/3,体育成绩合格。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一)一等奖学金

评定学年度课程平均成绩班级排名前3名,按各二级学院学生数的2%以内评定,奖励金额为3000元/学年。

(二)二等奖学金

评定学年度课程平均成绩班级排名前6名,按各二级学院学生数的 3%以内评定,奖励金额为2000元/学年。

(三)三等奖学金

评定学年度课程平均成绩班级排名前10名,按各二级学院学生数的5%以内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学年。

每个等级符合条件的名额超比例时,从高到低依次择优评定。上一等级未评上者,可依次降为下一等级评定。

第五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等两项;先进个人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等7项,各种单项奖的具体条件和金额分别如下:

(一)先进集体

1.先进班集体

(1)全班同学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年内未受过处分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

(2)全班同学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奋发向上;

(3)积极参加军训、劳动、学习、社会实践活动等,班级风气好;

(4)全班同学努力学习,早晚自习、早操、上课等出勤率高,考试无作弊现象,考试总评成绩及等级考试成绩居全院前茅,学习风气好;

(5)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在班、学院开展的各类活动中成绩好;

(6)干部以身作则,团结互助,积极工作;

(7)班级建设有特色,成绩突出,在考核中获优秀的班级;

(8)按各二级学院班级数的15%以内评定,奖励金额为600元/学年。

2.文明寝室

(1)寝室成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关心时事;

(2)寝室成员须模范遵守《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学校规章制度;

(3)寝室成员无违规违纪行为,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4)寝室成员团结友爱、生活健康,寝室室长能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积极带动寝室成员建设文明寝室;

(5)寝室成员服从入驻辅导员、宿舍管理员和宿舍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6)寝室成员学习勤奋刻苦,具有互帮互助的良好学习氛围;

(7)寝室成员积极参加学校各类活动、积极加入各级学生组织;

(8)寝室坚持卫生值日,室内整洁,获得过3次及以上学校月评的优秀寝室;

(9)“文明寝室”在全校寝室总数的5%以内进行评定,学校根据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所掌握的检查、抽查情况进行评比,“文明寝室”的奖励金额为300元/学年。

(一)先进个人

获得以下先进个人称号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本规定第三条中前三个条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班级前1/2,评定学年度无补考课程,无重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不纳入考核)。

1.三好学生

学年内获得学校及以上奖学金。按二级学院学生数2%以内评定,奖励金额为300元/学年。

2.优秀学生干部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团结同学;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能力强;

(3)有奉献精神,模范带头作用好,为、院、班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出较大贡献;

(4)学年内两学期均担任学生干部。

按校、院、班三级各学生组织干部数15%以内评定,兼职学生干部按最高职务计算人数。奖励金额为200元/学年。

3.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在各类体育比赛中获校级及其以上奖项的个人,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各二级学院按学生人数的3%以内评定,获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不占该名额,且不受第八条第二点约束,奖励金额为200元/学年。

4.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在各类文艺比赛中获校级及其以上奖项的个人,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各二级学院按学生人数的3%以内评定。获市级及以上文艺比赛奖励不占该名额,且不受第八条第二点约束,奖励金额为200元/学年。

5.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用于奖励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在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它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二级学院按学生总人数的3%以内推荐,奖励金额为200元/学年。

6.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

(1)个人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①在校(区)级学科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②在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奖;

(2)获得以下集体奖励之一的主要人员:

①在校(区)级学科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②在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奖,不占该名额,且不受第八条第二点约束。

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各二级学院按照各院学生人数的3%以内推荐,奖励金额为200元/学年。

7.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曾至少获得一项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表彰;

(2)在校期间,各学科均无补考(公共选修课不纳入考核);

(3)在校期间无旷课、旷会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4)按二级学院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0%以内进行评选,评选的优秀毕业生中不少于50%的学生在校期间曾经获得“学校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中一项奖励。

(5)获评学生颁发价值不高于200元/人的奖品。

第六条  评选步骤

(一)学生申请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均有权提出申请。申请者根据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

(二)评审

1.学校设立奖学金及先进称号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评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校评定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学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定细则,审批全校性奖学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获得者名单;

2.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领导、院务会成员、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奖学金及先进称号评审工作小组;

3.各二级学院奖学金及先进称号依据具体条件评定出各类奖学金、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将初评结果在本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定小组评定;

4.经学校奖学金及先进称号评定小组评审后,学校将学生获得各类奖学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行文。

第七条  奖励

对获得奖学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学生进行以下奖励:

1.学校统一行文进行表彰;

2.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或奖状;

3.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条  其它

1.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者,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2.获一、二、三等奖学金者,可兼获一个单项奖,其他学生可兼获两个先进个人奖项(优秀毕业生除外);

3.奖学金及各种单项奖评定,严格坚持条件,在限额内符合一个评定一个,各学院严格把关,宁缺勿滥,若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对已获奖学金和单项奖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荣誉证书、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5.奖学金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9月至10月进行。毕业年级评定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在每学年学习成绩公布后进行,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各二级学院将初评名单交学生处审核。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及先进称号评定奖励办法》等自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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